证监会:信托公司股票投资产品杠杆比最高不超过2∶1

2016-04-01 10:05 来源:证监会
本文共378字  |  预计阅读: 2分钟
汇通财经讯——中国上海证券报4月1日报导,银监会近期向各银监局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其中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同时强调信托公司必须重视市场风险调控。
汇通财经APP讯——中国上海证券报周五(4月1日)报导,银监会近期向各银监局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其中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同时强调信托公司必须重视市场风险调控。

报导并引述《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称,文件还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固有业务市场的风险防控,并加强信托业务市场风险防控。针对固有资金投资,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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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引述信托业内人士称,不过相对于此前的伞形信托业务,目前结构化配资业务的占比比例不大,鉴于伞形信托已经退出市场,单一的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存量规模不大,因此新规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大。

上述人士并称,3月以来市场逐渐反弹后,确实有部分股份制银行放松了结构化配资产品的杠杆比例,有些产品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的杠杆比例已经放宽至3:1。

报导指出,该文件重要内容是强调信托业的风险控制,是继2014年4月发布的“99号文”之后监管层对于信托行业的又一次系统风险指导。具体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加强监管联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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