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便利银行结售汇业务 促进外汇市场发展

2014-12-30 13:17 来源:汇通财经原创 编辑: 潇湘
本文共437.5字  |  预计阅读: 2分钟
汇通财经讯——为便利银行结售汇业务,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中国外汇管理局最新发布管理办法,将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衍生品业务的市场场准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由日变周,并取消了综合头寸挂钩外汇贷存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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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银行结售汇业务,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中国外汇管理局最新发布管理办法,将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衍生品业务的市场场准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由日变周,并取消了综合头寸挂钩外汇贷存比的政策。

外管局网站周一晚间发布了相关办法,内容还包括下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该办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外管局网站同时还废止了14条外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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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全文如下: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整合了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并调整了部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

二是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明确银行办理对私结售汇业务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

三是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为按周考核,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政策。

四是下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

五是明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详情请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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