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公布沪港通税收政策,对两地投资者给予优惠

2014-11-14 17:53 来源:汇通财经原创 编辑: 舒冰
本文共351字  |  预计阅读: 2分钟
汇通财经讯——中国税务监管部门周五发布沪港通税收政策,对大陆和香港两地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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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监管部门周五发布沪港通税收政策,对大陆和香港两地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以及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发布的政策对双方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新规表示,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财政部同时表示,为保持税收政策公平,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徵收企业所得税。

沪港通试点启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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